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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董事会章程

点击量: 日期:2016-06-30 来源:西南交通大学对外合作与联络处 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西南交通大学董事会”(以下简称:“校董会”)。本章程所指的董事单位是:西南交通大学、已经加入校董会的副董事长单位和董事单位(以下分别简称:“学校”、“董事单位”)。

第二条 本会是对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产业发展以及学校建设中的重要事务进行评议、监督、指导的机构。

第三条 本会旨在:建立和发展学校与董事单位的长期、全面、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以人才合作培养、科技合作和产业合作为载体,在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面向市场参与竞争,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社会能力,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积极探索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相结合的新体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铁道部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地方政府,承认本会章程,经过申请和校董会审议,履行相关手续,即可成为西南交通大学董事会董事单位。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指导、评议、监督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改革等重大事务。

第七条 根据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结合董事单位对人才需求的具体要求,审议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联络和督办人才合作培养事宜。

第八条 对学校的科技发展规划进行指导。联络和督办科技合作、科研项目研究、科研成果开发和生产。

第九条 设立西南交通大学董事会教育发展基金,支持学校的教育事业。

第十条 制定董事会工作计划,审议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沟通、交流各董事单位信息,审议吸收新董事单位。

第十一条 筹集、捐赠和资助校董会教育发展基金。审定、监督董事会基金管理委员会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年度预(决)算等。

第十二条 聘任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聘任校董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聘任董事会秘书长、副秘书长;指导各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方面

1. 向学校各类、各层次、各专业毕业生优先宣传董事单位,创造条件向董事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

2.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董事单位培养各类人员,优先招收董事单位的职工和子弟入学。

3. 积极向董事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合作开展科技攻关和技术开发,协助董事单位解决生产、管理中的技术问题,联合进行重大工程项目的投标、论证工作。

4. 应董事单位的要求,尽力提供教学、科研、实验设备的服务,与企、事业董事单位组建检测中心,技术开发中心等科技型实体。

5. 与董事单位共同建立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基地,积极探索产学研结合的新模式。

6.应董事单位的要求,尽力提供国内外有关信息,引导企、事业董事单位吸纳高新技术。

7. 聘请董事单位有关专家担任学校的兼职教授,联合培养研究生、本科生。

第十四条 董事单位方面

1.优先、优惠为学校提供生产实习基地和场所,选派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和设计。

2.优先为学校提供人才培养、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合作项目。

3.选派、推荐技术专家担任学校兼职教师,联合培养各层次、各专业学生。

4.积极支持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校办产业。

5.优先考虑在学校设立专项奖学金,鼓励学生创先争优。协助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

6.在同等条件下,在学校就读的董事单位职工及子女可优先获得董事会奖学金奖励。

7.向校董会教育发展基金出资、捐赠、资助资金,资助学校教育、科研和产业,增强学校办学实力,促进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的发展。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校董会由董事长、名誉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岁。

第十六条 校董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学校校长担任;设常务副董事长一名,由学校分管校董会工作的副校长担任;设副董事长若干名,由副董事长单位推荐产生;设董事若干名,由董事单位推荐产生。

第十七条 校董会设秘书处、人才培养委员会、科技产业合作委员会和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上述机构在校董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校董会秘书处对校董会负责。负责校董会日常工作,协调董事单位与学校各委员会及各委员会之间的相关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学校校长办公室主任担任;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学校与董事单位在人才合作培养、科技合作、产业合作等方面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现任领导担任。

第十九条 校董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召开工作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西南交通大学董事会教育发展基金由学校及各董事单位、个人出资、捐赠及以其他方式筹集。

第二十一条 校董会教育发展基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董事单位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校董会教育发展基金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校董会资产属校董会所有,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校董会《人才培养合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科技产业合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董事会议事规则》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校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