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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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董事会 人才培养合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试行)

点击量: 日期:2016-06-30 来源:西南交通大学对外合作与联络处 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南交通大学董事会人才培养合作委员会是校董事会下属的工作委员会,在校董会的领导下,按照《西南交通大学董事会章程》规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西南交大和董事单位各自的优势,加强西南交大与董事单位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全面合作,为国家、为董事单位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为学校与董事单位建立和发展长期、稳定全面的合作关系奠定基础。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董事单位根据本单位的需要,定期提供本单位各层次,各专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需求计划和招生建议计划,本委员会汇总后,与西南交大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进行协调,在制定毕业生分配建议计划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时统筹考虑,推动西南交大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满足董事单位对各类毕业生的需求。

第四条 董事单位根据本单位的需求,定期提供拟选送到西南交大培养的各层次各类人才培养计划。本委员会汇总后,与西南交大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进行协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纳入西南交大的培养计划,并优先招收董事单位的送培人员和子女就学(包括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第五条 本委员会负责及时沟通西南交大与董事单位在开展职工在职岗培,继续教育方面的信息,主动进行协调,推动西南交大与董事单位在这方面的合作。

第六条 董事单位优先为西南交大提供学生实习场所,接受西南交大教师和学生到现场锻炼、生产实习及考察,本委员会可就办学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协调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 西南交大与董事单位间优先互聘兼职专家、教授、顾问,本委员会予以推荐并与有关单位共同协调办理,西南交大对董事单位的职工技术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文化教育积极提供帮助。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本委员会由董事单位各派一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任期四年。设主任一人,由西南交大主管人才培养和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由本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九条 本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西南交大指派招生分配处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本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2次,会议内容、日期、地点由全体会议商定。

第四章 工作保证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活动经费;

由校董事会按计划列支;

由本委员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收入补助;

由有关单位资助。

第十二条 各董事单位对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提供方便和必要保证,使委员会工作正常运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西南交通大学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