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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点击量: 日期:2016-09-22 来源:西南交通大学对外合作与联络处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报销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及相关文件要求,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科研出差、国内其他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其中:

国内科研出差指使用科研经费出差。本办法中的科研经费专指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其中:使用纵向科研经费出差按本办法执行,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出差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若相关合同未对差旅费做出要求,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内其他出差是指使用科研经费以外的其他经费出差。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应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校内各二级单位经费负责人对国内其他出差的差旅费使用承担管理和审批责任;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对国内科研出差的差旅费使用承担管理和审批责任。

计划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各经费负责人的审批结果,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我校成都校区常驻地具体是指学校所在的成都市,根据行政区划确定,具体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和郫县。

我校峨眉校区常驻地具体是指学校所在的峨眉山市,根据行政区划确定。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具体见下表:

标准

专业技术岗人员

管理岗人员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一类

1、院士、其他相当于院士的学者;

(2)年龄在55岁及以上正高级职称人员

二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商务座

一等舱

头等舱公务舱

凭据报销

二类

其他高级职称人员

五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其余人员

火车硬座、硬卧、二等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二)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按照不超过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因紧急和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城市间交通费超标:属于国内其他出差的,需提交说明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属于国内科研出差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注:项目负责人自己出差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三)符合上述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四)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五)学校离退休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报销;

(六)学生参与教学、科研等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上述第三类“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七)校内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部门信息为准。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城市间交通费的订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签转或退票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学校住宿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实行上限控制,即属于本办法第七条中一类人员的,不超过1200元/人.天;二类人员的,不超过700元/人.天;三类人员的,不超过500元/人.天。出差人员应当在职称职级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发生的住宿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对于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会议或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或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三条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信息的,出差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发票票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对确实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在保证真实性的前提下,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同意,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出差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说明并保证住宿费发生的真实性,对此承担直接责任;经费负责人要据实进行审批,并对此承担管理和审批责任。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自然天数包干发放。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外,其余地区均为100元/人.天。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就餐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伙食费;已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对于应交未交伙食费和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在常驻地以外地区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到机场(火车站,码头)的交通费可选择凭票据实列报,当天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条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的,不得在学校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或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内其他出差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按本办法相应标准发放补助;超过30天的,超过部分按70元/人.天的标准包干发放差旅补助。

因公长期派驻到学校常驻地以外地区人员,可据实报销常驻地到派驻地往返地之间的城际间交通费,其在派驻地期间的补助和房租住宿费按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成都至峨眉往返出差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学校乐业计划等相关规定,对成都至峨眉往返出差的校内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费等费用进行补助的,不得再报销差旅费及补助。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追究相关出差人员和审批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鼓励、不提倡自驾出差,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于由于自驾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经费审批人和出差人员承担。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自驾车前往的国内科研出差(纵向科研项目须有相应用于交通的汽油费预算),报销的汽油费和过路过桥费须填写《西南交通大学科研自驾出差车辆行驶登记表》(见附件一),自驾车出差按照不超过每公里1元的标准合理报销汽油费;凭住宿费和过桥过路费发票等有效出行证明,并由出差人所在单位审批同意,方可发放伙食补助,但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国内其他出差,原则上不允许报销用于成都市内交通的自驾车汽油费,对于确实因公要报销用于城市间交通的自驾车汽油费和过路过桥费的,原则上按国家差旅费文件的要求按城市间最低交通费标准核报。

第二十四条确因工作需要租用车辆的出差不予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其中租用社会车辆的,须提供租车合同和《西南交通大学租车费报销审批表》(见附件二),租车发票、租车协议和出差审批单等;校内租用车的,须提供用车单、相应发票等。

第二十五条对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费。

第二十六条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自驾车油耗等差旅费标准参考财政部及教育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考虑物价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地区的,相应部分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按扣除因私行程天数计算。

对于出差任务结束后,经批准探亲休假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全价票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完整,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且申请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的,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方负担城市间交通费用且能提供相关会议通知、培训通知、邀请函或对方出具有效证明的,可按规定据实报销;

(二)其他情况,须提交完整的书面说明,在保证真实性的前提下,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同意,可按规定据实报销。

第二十九条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校外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开会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可在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视同校内人员出差,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及差旅补助。

第三十条出差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其他非现金支付方式结算,出差任务结束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火车票、汽车票、机票(附登机牌)、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原则上不得预借差旅费。

由于出差的相应票据有时效性,如住宿费发票开据有问题,机票行程单有问题等,超过一定期限很难再联系开票单位处理,因此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因超过一个月报销发生的报销金额核减情况,由出差人和经费审批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原则上不能合并报销。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原则上事后不予补报。

第三十二条使用纵向科研经费等有预算控制的经费出差,相应经费管理办法中对差旅费标准或报销管理有明确要求及特殊规定的,按相应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差旅费制度建设,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差旅费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对校内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及程序是否健全;

(二)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五条对出差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出差天数、人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差旅费已全部或部分由校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四)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对发现有所述问题之一的行为,由学校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遵循“一般按规定,特殊按程序”原则,差旅费报销中的特殊事项按相关程序审批后处理,具体要求见附表三《西南交通大学报销特殊事项审批表》。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原《西南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西交校计财[2014]38号)同时作废,校内其他文件内容与本文件相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