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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

点击量: 日期:2016-09-21 来源:西南交通大学对外合作与联络处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明确职责和程序,提高实效,更好地服务学校各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外事管理的意见》(教外综[2013]第6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5]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17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部、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和涉外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相关审批工作。

第二章出国(境)分类及审批管理

第三条出国(境)可以分为因私出国(境)和因公出国(境)。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且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本办法适用于因公出国(境)。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出国(境),原则上按因私程序办理,不适用此管理办法。

第四条我校因公出国(境)可分为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公派留学出国(境)。因公临时出国(境)应使用因公护照。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如遇特殊情况(办理完整因公手续时间不足但确需执行学校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等)需持普通护照(证件)出国(境),应事先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在出行前完成校内出国(境)审批手续。

教学科研人员是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和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公派出国留学按照文件精神,原则上均使用普通护照。公派出国工作参考公派出国留学办法执行。公派赴港澳地区留学、任教、合作研究等事项,按照文件规定,按照因私渠道办理(一个月以内赴港进行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事项仍需办理因公赴港手续)。因公赴台湾地区必须持用因公证件。

第五条公派出国(境)留学分为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国家公派的人员选拔由国家留学基金委选拔,单位公派的人员由人事处或相关单位负责选拔(特定项目如中美1+2+1项目,因涉及师生同行,由国际处选拔)。学校公派人员校内出国(境)审批手续参照国家公派手续,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国际处备案;二级单位公派人员校内出国(境)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和国际处备案。教师出国(境)研修可参照《西南交通大学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修订)》(西交校人[2016]100号)执行。

第六条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一般可分为领导干部及随行人员公务出国(境)(以下简称领导公务出国(境))、一般公务出国(境)和业务出国三种。

第七条领导公务出国(境)和一般公务出国(境)是指出国(境)人员受学校或者上级机关派遣,使用学校(或学院)或国家的经费,以执行国家教育外事政策以及学校或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任务等公务为目的出国(境)。此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期限、次数、国家(地区)和路线进行出国(境)活动。执行外交特殊使命,应对海外突发事件的公务活动,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并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不得片面追求规模和排场或借机安排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人员出国。

第八条业务出国主要包含教学科研人员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以及教职工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活动及培训团组的出国(境)等。教学科研人员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出国批次、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其他业务出国(境)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应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业务出国原则上经费应使用非公务经费(如各类科研经费)。

第九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原则上应有论文发表(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出访人员应首先通过论文保密审查,完成《西南交通大学非涉密学术论文(著作)保密审查表》后才能报国际处开始审批流程。

第十条短期培训应注意压缩规模,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境)外培训。应认真审批外方资助的培训项目,不得参加背景复杂、专题敏感或效果不好的培训。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在一国内完成,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已安排一项培训任务的人员,本年度不再安排其他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各组团单位应当坚持“因事定题,因题定人”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确定出访人选,不得因人找事。出访单位、出访目的与出访任务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一致。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因公出国(境):

(一)出访人员的专业或业务分工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二)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随访家属;

(三)非在职在编人员;

(四)已确定要调离本校的;

(五)属于跨地区、跨行业的“双跨”组团出访的;

(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七)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

(九)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出访须有国(境)外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邀请函须真实有效,内容应包含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经费来源和外方邀请人亲笔签名等。公务出访需要级别对等的外方邀请人亲笔签名。

第十四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提交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经过外事、人事和财务部门预审的《西南交通大学因公出国(境)预审表》(附件1),人员信息(姓名、单位和职务等)、出访目的与具体任务、出访国家(地区)、详细日程安排、往返路线、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等。外事部门负责审核出访目的与具体任务、出访国家(地区)、出国(境)天数;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出访人员信息、请假天数;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预审表的“人事处意见”需经人事处审核并签字,“计财处审核意见”需认真填写完整,并经计财处审核并签字。

第十五条因公出国(境)人员须清楚填写并提交完整、准确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附件2),并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主管部门请假。

第十六条出访人员对出访任务的真实性负责。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出访任务进行审核,对其必要性负责。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外事部门负责人是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的第一责任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是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校级领导干部公务出国(境)计划应经学校党委批准。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公务出国(境)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校级领导干部公务出国(境)情况应列入校务公开事项,出访前、后应在学校信息公开栏公示有关出访团组和人员信息及出访实际情况。

第十八条校长出访由校党委书记签字,校党委书记出访由校长签字。签批同意后,由国际处按照流程上报教育部、省外办、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党委书记、校长不得同期出访。校党委副书记出访由校党委书记签字,副校长、总会计师出访由校长签字。

第十九条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出访人员信息。因公出国(境)须由组织部门进行政治审查。组织部门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出国(境)进行审核、备案和登记,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

第二十条涉密人员须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涉密审查并进行保密教育。

第二十一条完成校内审批程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机关审批,批复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出访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务出国(境)实行预报审批制度。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年度公务出国(境)计划以及使用公务经费的业务出国(境)计划,并于每年12月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预报下一年度计划,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提交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出国(境)任务,必须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学校可在计划出国(境)团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调整,但在报批时要专门说明。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要科学制定年度计划,按要求提前报各二级单位审核通过,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后报上级外事主管部门备案。确需临时安排学术交流合作,应在个案报批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因公出国(境)任务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地区)、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完成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并由学校相关二级单位完成交流合作成果和经费使用业绩的评估。其他因公出访完成任务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在学校内部公布出访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务出国(境)实行量化管理制度。

(一)严格控制出访次数。学校领导公务出国(境)次数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控制公务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出访团组人数须符合出访任务需要,最多不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出访1国停留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不超过10天,赴拉美、非洲:6、9、11天,专赴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的团组,可适当放宽在外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地区)和互免签证国家(地区)。

(三)领导干部个人以学者身份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活动原则上应安排在假期进行,并不得使用学校公务经费。

(四)公务活动须占在外行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五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同团或同时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国参加会议等活动要有选择,不得逢请必到。

第六章 经费和证件管理

第二十六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事先落实出访经费来源,并制定明确的经费预算,才能办理出访手续。审批通过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七条校级代表团公务出国(境)的,学校领导出访费用由学校公务出国(境)经费承担;其他人员出访费用原则上由其所在单位出国(境)经费承担。使用非公务经费出访的,根据经费性质,由相应主管部门或领导审批,并报财务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学校财务部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开支范围,在《西南交通大学因公出国(境)预审表》的预算额度内严格审核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九条因公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

第三十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在回国后30天内将《西南交通大学出国(境)成果报告表》(附件5)和至少3张在外工作照片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公示,方可领取《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复印件,并凭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到计财处进行经费核销。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并由经办人签字,同时还应提供国际处签认的出国(境)公示情况等。学校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相关文件规定核销出访费用,严格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和出访活动情况等进行核销,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打包”付费。教学科研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如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凭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复印件、出国(境)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回国后7天内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交回外事主管部门妥善保管。

第七章 外事纪律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公务出国(境),并指定工作能力强、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出访团团长。公务出国(境)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当对出访团成员进行行前教育,并对出访团组承担领导责任。团长应指定一名组团联络人,负责具体办理审批、签证、行程安排及经费核销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出访人员及承办人员应诚实守信,禁止以公务、学术交流等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不按规定使用科研经费以及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2年内停止受理违规出国(境)人员的出国(境)申请,6个月内停止受理违规单位的出访申请,并按国家有关法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三十四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三十五条因公出国(境)人员须严格遵守涉外活动保密守则,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带(寄、传)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南交通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西交校外[2015]49号)废止。

第三十七条学校所属企业相关人员出国管理办法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及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录一本文件涉及到的上级文件目录

1. 《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在校学生短期出国持用因私护照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02】4号

2.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因公赴港澳审批事项的通知》【2003】港办交字第187号

3. 《西南交通大学出国(出境)访问管理办法》西交校外【2007】10号

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

5. 《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中办发【2012】第5号

6. 《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

7.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外事管理的意见》外教综【2013】63号

8. 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 号

9. 财政部、国家外专局《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

10. 《西南交大保密管理工作规定》西交党【2014】8号

1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5】1号

1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的通知》教人厅【2015】7号

13. 《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17号

14. 《西南交通大学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西交校人【2016】100号